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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标准
原奶专题 > 法律标准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标识通则........................................................................... 1

5  产品的标识要求..................................................................... 2

6  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 2

7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2

8  认证机构标识....................................................................... 3

9  销售要求........................................................................... 4

 

 

 

 

 

 

 

 

 

 

 

 

 

 

 

 

 


 

前    言

 

GB/T 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

─—第2部分:加工;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 19630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丽、刘文、王茂华、陈云华、徐娜。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1  范围

    GB/T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GB/T19630.1、GB/T19630.2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由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4  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标识  labeling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

3.2

    认证标志  certifieation mark

    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有机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3.3

    销售  marketing

    批发、直销、展销、代销、分销、零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活动。

4  标识通则

4.1  有机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

4.2 “有机”术语和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能用于按照GB/T 19630.1、GB/T 19630.2和GB/T 19630.4的要求生产和加工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部分完全无关。

4.3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能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4  标识中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4.5  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

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4.6  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4.7  用于出口的产品,根据国外有机标准或国外合同购货商要求生产的产品,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合同购货商的有机产品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5  产品的标识要求

5.1  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认证机构的名称。

5.2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5.3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标识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内容。

5.4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

5.5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5.6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

5.7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6  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

6.1  对于固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1)计算:

(1)

6.2  对于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2)计算(对于由浓缩物经重新组合制成的,应在配料和产品成品浓缩物的基础上计算其有机配料的百分比):

(2)

6.3  对于包含固体和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3)计算:

6.4  有机配料的百分比均应四舍五入取整。

7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7.1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仅用于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或者加工并经认证机构认证的相应的有机产品或者有机转换产品。

7.2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图形与颜色要求如图1、图2所示。

图1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图2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7.3  印制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应当清楚、明显。

7.4  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8  认证机构标识

8.1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志或者机构名称的印刷应当清楚。

8.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仅用于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或者加工并经该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

8.3  认证机构的标识的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不大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者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9  销售要求

9.1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

─—有机产品避免与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接触;

─—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9.2  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

9.3  应对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复印件。

9.4  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

9.5  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6  不符合GB/T 19630的本部分标识要求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